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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地基和基础的安全性鉴定
来源:www.fjtpjc.com 发布时间: 2022-04-06 95 次浏览
   影响地基基础安全性的因素很多,基本可归纳为:地基变形 (或地基承载力)和边坡场地稳定性两个检查项目.当地基变形观测资料不足,或检测、分析表明上部结构存在的问题系因地基承载力不足所引起的反应所致时,其安全性等级改按地基承载力项目进行评定.对边坡场地稳定性问题的评定,除应执行本标准的评级规定外,尚可参照国家现行标准 «建筑边坡工程技术规范» GB50330 的有关规定进行鉴定,以期得到更全面的考虑.至于基础的安全性评定,因考虑到基础的隐蔽性较强,一般不易检测的实际困难,因而很多国家均不将基础与地基分开检测与评定,而视为一个共同工作的系统进行综合鉴定.只有在特定情况下,才考虑进行局部开控检查.如果遇到开挖检查,对基础安全性鉴定,可按上部结构的有关规定进行。
   在已建成建筑物的地基安全性鉴定中,虽然一般多认为采用按地基变形鉴定的方法较为可行,但在有些情况下,它并不能取代按地基承载力鉴定的方法.况且,多年来国内外的研究与实践也表明,若能根据建筑物的实际条件及地基土的种类,合理地选用或平行地使用原位测试方法、原状土室内物理力学性质试验方法和近位勘探方法等进行地基承载力检验,并对检验结果进行综合评价,同样可以使地基安全性鉴定取得可信的结论.为此,本条从以上所述的两种方法出发,对地基安全性鉴定的基本要求作出了规定.

   如众所周知,当地基发生较大的沉降和差异沉降时,其上部结构必然会有明显的反应,如建筑物下陷、开裂和侧倾等.通过对这些宏观现象的检查、实测和分析,可以判断地基的承载状态,并据以作出安全性评估.在一般情况下,当检查上部结构未发现沉降裂缝,或沉降观测表明,沉降差小于现行国家标准«建筑地基基础设计规范» GB50007 允许值,且已停止发展时,显然可以认为该地基处于安全状态,并可据以划分 A u 级的界线.若检查上部结构发现砌体有轻微沉降裂缝,但未发现有发展的迹象,或沉降观测表明,沉降差仍在现行国家标准 «建筑地基基础设计规范» GB50007 允许范围内,且沉降速度已趋向终止时,则仍可认为该地基是安全的.并可据以划分 B u 级的界线,在明确了 A u 级与 B u 级的评定标准后,对划分 C u 级与 D u 级的界线就比较容易了,因为就两者均属于需采取加固措施而言, C u 级与D u 级并无实质性的差别,只是在采取加固措施的时间和紧迫性上有所不同.因此,可根据差异沉降发展速度或上部结构反应的严重程度来作出是否必须立即采取措施的判断,从而也就划分了C u 级与 D u 级的界线.


   另外,需要指出的是,已建成建筑物的地基变形与其建成后所经历的时间长短有着密切关系,对砂土地基,可认为在建筑物完工后,其沉降量便已基本完成;对低压缩性粘土地基,在建筑物完工时,其沉降量才完成不到 50% ;至于高压缩性粘土或其它特殊性土,其所需的沉降持续时间则更长.为此,本条在其注中指出:本评定标准仅适用于建成已 2 年以上建筑物的地基.若为新建房屋或建造在高压缩性粘性土地基上的建筑物,则尚应根据当地经验,进一步考虑时间因素对检查和观测结论的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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